人民法院公告
秦心贵:
本院受理原告李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10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康丽阳:
原告罗宁宁与被告康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3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宁宁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拥军:
原告封革平与被告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3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封革平借款本金2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执行人:张伟伟,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杨家桥乡林峪村五亩地43号。
被执行人:刘爱忠,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区5号楼2单元301室。
第三人:李立平,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红旗生活小区12-4-2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伟申请执行刘爱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伟伟与第三人李立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新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李立平,第三人李立平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张伟伟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中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李立平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书面申请。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环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李立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执行人:马杰,男,1959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9号126排2号。
被执行人:刘爱忠,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区5号楼2单元301室。
第三人:李立平,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红旗生活小区12-4-2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杰申请执行刘爱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马杰与第三人李立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新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李立平,第三人李立平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马杰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中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李立平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书面申请。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环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李立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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