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卜晓琦)10月27日,赤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武某某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柴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首起销售伪劣柴油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经营怀来县某加油站,于今年7月23日从一辆路过的油罐车上购买2.87吨劣质柴油,混入存放在加油站油罐内合格的0号柴油中。同年7月29日,武某某将上述柴油按照合格的0号柴油价格销售给张某某4.76吨;同年8月3日,武某某再次将上述柴油销售给张某某16吨,两次销售价值为84000元。经检测,该柴油不符合车用柴油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柴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武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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