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宋利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平与被告宋利忠、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727民初5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冀0727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电话0313-7395378),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阳原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许佳莹:
本院受理原告胡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冀082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安守君、陈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温凤荣诉被告安守君、陈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冀082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董占明:
本院执行许凤玲等四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委托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你的龙工牌50装载机进行价值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佳鉴评字【2020】274号《鉴定评估报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鉴定评估报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对《鉴定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述鉴定评估公司提出。逾期《鉴定评估报告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康保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魏精昌:
关于刘英坤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英坤作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你至今未履行(2018)冀013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赵县自强路南侧房产(房产证号:赵房权证城字第0130012449号)进行询价评估,并依法已向你公告送达了询价评估结果。因你未对询价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等材料。责令你到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
赵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冀0581执3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告知书和评估结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210室选择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5日上午9时来本院210室领取评估结论。
南宫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庆伟:
本院执行的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冀0581执7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告知书和评估结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210室选择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5日上午9时来本院210室领取评估结论。
南宫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高丽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24890,特此声明。
夏俊良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50666,声明作废。
董乾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13682,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