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文金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邯郸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日前曝光了邯郸市今年以来10起典型交通事故,并作出安全提示。
案例一:
9月6日17时50分许,汪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1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附近时,将驾驶电动二轮车自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王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当场撞翻。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9月10日10时24分,郑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邱县梁二庄镇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坞头村北十字路口,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南右转弯的武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致武某死亡。
民警提示:安全头盔对于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员来说,是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故受害人头部受到冲击时,头盔里的缓解层可以减小作用于头部的力度,避免头部遭受严重伤害。因此,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三:
9月25日13时30分,陈某骑电动三轮车,沿309国道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平县境内向左转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未保持安全车速的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提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一定要保持安全车速,同时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以便能采取措施及时避让。
案例四:
9月27日6时30分,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大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县辖区道路大牙线前佃坡村路口时,将骑电动二轮车的杜某撞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
民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刻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驾驶人一旦肇事逃逸,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9月20日7时57分,王某驾驶电动车沿鸡泽县风正乡中韩路行至寒阳彩钢厂路段时,追尾撞上停放在道路北侧的重型半挂车。王某因未佩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电动车损坏。
民警提示:机动车长时间停放,位置一定不要妨碍交通,最好远离路面,特别在夜间一定要开启后尾灯和示廓灯,同时驾驶和乘坐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案例六:
9月14日13时,郭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刘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南线与贾中线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小型轿车碰撞,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因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软组织挫伤。
民警提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猝不及防,正确使用安全带,能有效保障车内人员安全,减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
案例七:
10月1日12时49分,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骈山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闫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闫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民警提示:路口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地点。广大市民行车经过路口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任何车辆经过路口时,都要减速观察,确认安全再通行。
案例八:
9月27日8时58分,杨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二轮车(后载吕某)沿涉左线由西向东逆行至涉县中原桥路段时,与对向贾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载杨某)发生碰撞,四人均未佩戴头盔,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贾某后座载着的杨某头部轻微受伤。
民警提示:逆向行驶危害巨大。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靠右侧通行,行车别侥幸,多一些交通安全意识,事故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案例九:
10月13日9时35分,张某驾驶小型汽车,沿肥乡区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城街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直行通过路口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提示: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转弯机动车要让直行车辆先行。机动车在转弯时要开启转向灯,仔细观察周围路面情况,切勿逞一时之快。
案例十:
9月24日23时06分,驾驶人杨某因疲劳驾驶,犯困走神,撞上道路隔离栏,导致车辆侧翻,所幸车上人员因系安全带未受伤。
民警提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容易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反应迟钝,驾驶机能也会随之下降。因此驾驶员在行驶一段时间后,一定要及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