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04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沧州运河区法院“云执行”巧解“送达难”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陈兆扬)10月20日,因长期躲避执行而被录入“云执行”系统的郑某被衡水警方发现并抓获。当晚,郑某即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带回。

郑某是一起借款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几年前,他因资金紧缺向好友蔡某借款5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到期后,郑某却失约。蔡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郑某诉至运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蔡某的请求。但判决生效后,郑某不但不积极还款,反而躲避起来,失去音信,蔡某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河区法院执行干警受理案件后,将郑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于去年年底前将郑某录入了法院的“云执行”系统。今年10月20日,郑某终被抓获。

在运河区法院,执行干警让郑某签订了送达地址确定书,明确告知郑某,今后涉及其财产执行、房产拍卖等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的,一律以此地址为准。随后,经工作,郑某当晚便与蔡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运河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刘伟告诉记者,去年11月起,运河区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在沧州市法院系统率先运用了“云执行”系统。这个系统主要用于解决法院执行信息发布难,被执行人信息收集难及相关部门协调不通畅等实际问题。不仅如此,在执行过程中,这个系统还解决了对许多被执行人的送达难问题。

刘伟介绍,过去,法院对于一些下落不明、居无定所的被执行人,因无法确定其具体的居住地址,常常造成送达困难。这些案件,有些是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失去音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随后缺席判决的;也有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迁居或故意逃避执行的,导致法院执行文书或送达不到、或错误送达,不仅延误了案件执行,还常常引发执行申请人的不解、不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定书中确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据此,运河区法院通过“云执行”系统抓获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后,通过让其签订送达地址确定书,解决了法院对此类人员的送达难问题。据了解,自去年11月至今,运河区法院通过“云执行”系统已为11名被执行人确定了送达执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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