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0年11月04日
第04版:法案

以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非法牟利

井陉警方连破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河北法制报讯 (李忠勇 刘力鑫)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张手机卡出售,能赚50元;再办张银行卡出售,也能赚到50元;把“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租出去,每月能赚800元。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社会上还真有这样的人,明知售卖银行卡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便利,却仍贩卖获利,结果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日前,井陉县公安局成功破获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武某、于某、赵某、李某抓获归案。

在“断卡”行动中,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刑警队通过加强对以往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发现某村女子武某自2019年以来,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先后分3次卖给他人10张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今年6月中旬以来,某村男子于某通过他人介绍,办理“四件套”各两套,以每月每套800元的价格租借给网络犯罪团伙使用。同时,于某还介绍其亲属赵某办理了3套“四件套”,交由犯罪分子非法牟利,其中有一张银行卡转入诈骗资金39万余元。据此,10月23日,该队民警分别将武某、于某和赵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武某、于某和赵某对上述不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队已依法对上述5套“四件套”进行查封扣押,查扣涉案资金39万余元。

秀林刑警队通过对电信诈骗线索核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资金流动异常。10月28日,侦查人员掌握大量证据后,依法对李某进行传讯。经审讯,李某对今年以来利用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账支付大量资金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武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手机卡、银行卡是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通信工具和资金通道,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如果明知售卖银行卡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便利,却仍将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给他人,就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案件就是深刻教训,在此奉劝还有此类行为的人,赶快收手,当心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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