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卢秀云)10月20日,一场对未成年在校学生不起诉训诫会在滦平县检察院举行,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学校领导应邀参加活动。检察人员在会上宣读了训诫词并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还向县教体局发出了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检察建议。
被不起诉人小佳(化名)是名刚满16岁的在校学生。今年7月15日,小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小营乡瓦房村西路段,路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道路上的行人汤某某相撞,造成汤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汤某某死亡。经责任认定,小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小佳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考虑小佳是在校学生,系初犯且为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滦平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小佳作不起诉处理并进行训诫。
现场训诫中,检察人员教育小佳吸取教训,今后要严格遵守交通秩序,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要有感恩之心,感谢被害人近亲属的宽容与谅解,感谢父母的倾囊相助。同时建议县教体部门加强对学生的道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