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函墨
当前,由于遛狗不牵绳、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猛犬伤人事件也常见诸报端。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狗绳致他人摔倒受伤的案件,判决狗主人赔偿伤者2万余元。10月26日,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狗主人遛狗不拴绳,行人因此受伤
刘某、宋某与王某某同在省会某小区居住。今年5月13日早晨,刘某与宋某在小区各自牵绳遛自己的“拉布拉多”犬时,来到一处人员较少的地方。二人认为此处不会有人经过,便松开狗绳让狗自由活动。就在两条狗带着狗绳互相追逐、跑跳时,王某某骑自行车行至此处摔倒。事后,王某某称其倒地原因系自行车轧到狗绳,狗在奔跑时带动狗绳将其自行车拽到,致其受伤。
事发后,刘某、宋某与王某某的邻居一起将王某某送往市区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外踝撕脱性骨折,刘某支付了门诊费610元。同日,王某某转入市区另一家医院治疗,共住院11天,花费2万元,刘某为王某某垫付5000元。
王某某出院后,未能与刘某、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遂诉至裕华区法院,要求刘某、宋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两名狗主人无证养狗,遛狗不牵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宋某与王某某就其倒地原因产生争议。对于王某某倒地的原因,该小区的公共视频未能拍摄到事发经过。同时,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刘某、宋某饲养的犬只未办理养犬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宋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狗,未牵绳遛狗,造成原告王某某摔倒受伤,二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无公共视频证实确系轧到二被告的狗绳所致,但根据原告及二被告的陈述,事发时只有原告、二被告及二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在场,故即使原告不是轧到狗绳摔倒,二被告饲养的犬只作为大型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物,其对原告会造成心理恐惧进而导致原告摔倒,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宋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宋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应合规饲养合理约束
近年来,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石家庄市出台了相关养犬管理规定。养狗是公民权利,宠物能给人带来很多乐趣甚至是精神寄托,但是饲养宠物的前提应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尤其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严格遵守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和伤害,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
文明养犬,要从自己做起,牵好绳子,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同时,要让“遛狗必拴绳,遛狗必清粪便”的观念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最终,还是那句老话:遛狗,遛狗,牵着,那才叫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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