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0年11月06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申请人是无自理能力的“植物人”,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保定高新区法院善意执行传递司法温度

图为申请人家属领取执行款。 王浩洋 摄

河北法制报讯 (王洪洋)“我们能这么快得到赔偿款,多亏了执行法官不辞辛苦调解。”10月25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申请人家属领取执行款后深有感触。

2018年9月,张某驾驶车辆将相某撞倒。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相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处于“植物人”状态。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相某的家人以相某名义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保定高新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相某赔付各项损失共92万余元,张某向相某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履行了义务,张某未履行,相某的家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当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然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张某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且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执行干警紧抓案件的主要矛盾,因案施策,秉持善意执行理念积极协调,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促使他们换位思考。经执行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履行案款3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保定高新区执行人员用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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