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今年春节期间,李先生和朋友组织了一次滑雪活动,他邀请了打算进一步发展为恋人关系的王某某一同参加。
活动当天,由于参与人员较多,李先生和王某某便各玩各的,李先生也没有照顾到王某某。其间,王某某在滑雪时不慎受伤,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因为在参与滑雪活动前买了保险,所以李先生先以支付宝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为王某某垫付了手术费用,想着保险赔付后王某某会将垫付费用偿还给他。但后来两人由于性格差异,关系破裂,逐渐断了联系。
几个月后,李先生获知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某手术费用后,便多次联系王某某,要求其偿还垫付费用。但王某某一口拒绝,并称李先生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且是李先生主动邀请她去滑雪场游玩的,她负伤也是由于李先生疏于照顾所致,因此李先生应对她的负伤负全部责任,故拒绝偿还手术费用。
对此,李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他是否能要回为王某某垫付的手术费用。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王某某应当向李先生偿还垫付的手术费用。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个法律上的名词——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避免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判断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何种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对危险可能性采取事先措施和事后救助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邀请王某某一同参加滑雪活动,属于小范围的不带有利益的私人聚会,对作为组织者的李先生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过高;加之滑雪作为一项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其对运动者要求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经验,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的危险可能性。同时李先生已经提前买过保险,王某某受伤后又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能够说明李先生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王某某应当向李先生偿还垫付的手术费用。
马律师在此提醒,在组织亲友聚会时,尤其是人员较多或者有未成年人参加的时候,尽量做好活动规划,预防风险,做好安保措施;作为活动的参加者,也要注意较为危险的地方不要冒险尝试,更不要单独行动。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责任,保护好自己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