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蔚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高某因生活困难向好友周某借钱,周某自己手里也没有现钱,就想办法从信用卡中套现34000元借给了高某,并告诉高某钱是从信用卡中套现的。高某拿到钱后给周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4%。之后,高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便没有能力支付剩余利息,也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周某多次向高某催要欠款无果后,诉至蔚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利息约定亦属无效,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高某应返还周某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采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使自己血本无归。
席娟 刘银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