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博众达浆纸有限公司、胡建康: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鑫澄发纸业有限公司、胡建康: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鑫澄发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凡:
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27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邑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段永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邑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黄荣山:
本院受理原告葛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冀超刚、陈姣娥: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兰与被告冀超刚、陈姣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79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领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陈助国:
本院在执行李泽丞与陈助国、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未履行,李泽丞申请对陈助国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宾水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3-424室房屋进行司法评估,现公告向你送达廊坊市华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华信达评报字[2020]第074号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涉及的天津市南开区宾水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3-424房产资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房产资产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房产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廊坊市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
香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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