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0年11月18日
第04版:法案

以为是酒后做傻事 没料到犯了罪

法官提醒:酒后行为不能作为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理由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 乔

实习生 谢子涵

酒后乘坐出租车,打骂出租车司机并持刀进行威胁,并在车内翻找财物后逃跑。一男子做完这一系列疯狂的举动后,竟还以为只是酒后滋事,直到被抓获判刑,才不得不相信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案情:酒后打骂司机,抢完之后就跑

今年3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尚某与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后,朋友将其送至住所附近后离开。3月11日零时许,尚某坐上一辆出租车,无故对司机孟某进行谩骂。孟某闻见尚某身上有酒味且见其没有佩戴口罩,遂将车停靠在路边。尚某下车对孟某进行打骂,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其进行威胁,随后自己坐进主驾驶位开车。孟某怕出危险,随即坐上副驾驶位进行劝阻。

尚某酒后驾驶出租车在建华大街右转逆行进入对向车道,向北行驶二三百米后停车。尚某在车内翻找财物后,下车并翻越道路中间护栏逃跑,不料在中山路金山街口处摔倒,被后来赶到的朋友送到医院救治。3月11日下午4时,公安机关将尚某抓获。

被告人辩称:只是酒后做傻事,并无抢劫动机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尚某称其对酒后行为细节记得不是很清楚,但承认自己有拿随身携带的钥匙扣上的折叠刀吓唬司机孟某的行为。尚某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是酒后做的傻事,自己没有抢劫动机,只是想开着出租车回家睡觉,更没有想抢财物和出租车,其在车里翻找也只是为了拿自己的手提袋。尚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因打车与被害人孟某发生了一些纠纷,应属于酒后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尚某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判决: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已经构成抢劫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捕经过、辨认笔录等进行核实,认定被告人尚某抢劫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能认定尚某在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时使用了折叠刀,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尚某酒后强行开被害人的出租车,且根据视频录像显示其在出租车内翻找东西,并非仅为拿走自己的手提袋,故综合认定被告人系在翻找出租车内的财物,法院对此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酒后行为不能作为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理由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醉酒的人往往表现为神志不清、行为反常,本案中的尚某及其辩护人也均以酒后行为进行辩护。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以及饮酒后的行为理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其饮酒后的犯罪行为,虽然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其行为也可能是在自己的意识不受完全控制之下的行为,但其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应负与非饮酒犯罪人同等的刑事责任。故此,尚某以醉酒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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