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0年11月18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由承德县检察院公诉的该县首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4被告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获刑

河北法制报讯 (王永军)近日,由承德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郝某某、郭某某4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3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令4人共同承担土壤修复费和应急处置费用总计87万元;判令4人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16万元;于某甲等4人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于某甲、于某乙、郝某某、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商议共同出资合伙非法冶炼铅锭,4人进行了明确分工。同年年底,郭某某在某村承租了一旧厂房,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甲、于某乙、郝某某开始筹建、投产。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他们以废旧的铅酸蓄电池为原料,采用热熔工艺生产铅锭,制成成品后销售至外地,共计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800余吨,生产铅锭500余吨。经营活动停止后,他们将设备拆除撤走,拆除炼铅锅炉产生的4.04吨废铅渣丢弃在厂区内。经检测,废渣属含有重金属铅的污染物。经评估,受损害的土壤体积为4623.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甲、于某乙、郝某某、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土壤等造成污染,且明知所购买的废旧电瓶电极片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合伙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冶炼铅锭数百吨,并将冶炼厂产生的有害物质废渣随意丢弃,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表示积极修复土地或支付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款,愿意公开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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