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雅静
2018年10月26日,张某驾驶电动车在小区出口与骑自行车的谢某相撞,谢某倒地受伤,张某主动陪同谢某到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6000元。经鉴定,谢某属于九级伤残。后双方因医疗费用问题协商不成,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这起事故的小区院内通道有物业公司设置的“减速慢行、注意安全”的提示和“人行门出口”的标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张某申请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经沧州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故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谢某主张因与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住院治疗,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谢某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谢某一审中提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内容为:“由于该案属于事后报警,且现场证据灭失,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也不一致,因此,我大队无法对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依据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张某在一审中为证明其没有过错,向一审法院提交涉案事故发生地发生时间的视频监控一份。监控录像显示,张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小区北门东侧人行门出口时减速慢行低速驶出小区,谢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北门东侧人行门出口,看见是出口处想下车绕行,这时谢某的自行车撞击张某电动车的右侧中后部,谢某倒地受伤,该事故发生过程中,张某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谢某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认定责任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原则在一般情形下,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损害赔偿等权利主张的受害人承担。本案中谢某主张其被张某撞伤并要求张某赔偿,那么谢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将其撞伤并造成损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能作为赔偿范围的依据,如在同一个案件中,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不承认自身有过错,也需要行为人举证证明,否则不能认定受害人有过错,而应由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在本案事故中,谢某的自行车撞击张某电动车后导致摔倒受伤,属于过错方。谢某如果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