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邹晓霞
抓住对方想从“神药”中赚钱的心理,3个骗子用白果冒充“神药”诈骗2万元。11月23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
2017年7月20日,王某伙同刘某、张某预谋实施诈骗。7月24日,刘某以卖废铁的名义主动接触收废品的被害人周某,攀谈过程中,王某冒充南方药材商人过来询问刘某、周某是否有购买进口药“神杞子”的途径,并谎称“神杞子”是一种“神药”,吃了对身体有特别的好处,欲高价收购。王某离开后,刘某对周某谎称认识附属医院的医生张某,而张某手里有“神杞子”,以此诱骗周某出资与其合作从张某手中购买“神杞子”再高价转卖给王某,从中挣取差价。周某信以为真,将2万元交到张某手中,购买“神杞子”30颗。随后刘某、张某、王某逃离现场,之后3人将赃款平分。事后警方调查,所谓的神药“神杞子”只不过是普通白果冒充的。
11月23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3人虚构药品“神杞子”对周某实施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张某(二人已判刑)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张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服判。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符合上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依据本案情形,王某等3人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