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人身权、名誉权受损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情况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例一
张某和李某放学后一起回家。在路上,二人边走边打闹,李某打了张某几拳后便骑车回家了。张某被打后觉得头晕、眼睛疼痛不止,便去了医院检查。经鉴定,此次外伤导致张某左眼眶骨骨折、非共同性斜视、左眼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将李某诉至文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万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受伤害是由被告李某的行为造成的,被告李某失手将原告张某打伤,就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李某系未成年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某所请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范围及数额,符合相关赔偿标准规定,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袁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张某一气之下打了袁某两巴掌,袁某恼羞成怒,将张某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认可打了袁某。袁某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应提交其医疗费损失的证据。袁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其主张证据不足,不应支持。袁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理据不足,不应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们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要精神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的情形,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举个例子来说,孩子从小被拐骗走了,孩子亲生父母多年寻找,精神上饱受离别之苦。20年之后,孩子亲生父母找到了孩子,孩子却不愿意相认,这时候,孩子的亲生父母就可以向拐骗孩子的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形则有以下几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可以请求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上为法定的不能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形,至于法定以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协商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也是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