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任明月) 11月2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因被告属于婚姻无效之重婚的法定情形,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的婚姻无效。
案情还原: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在2002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08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
直到2020年5月原告高某才得知,被告朱某早在2000年与案外第三人武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一子,被告这种欺瞒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起诉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被告认可与武某的婚姻关系,但被告认为在2007年已经与武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和子女问题都进行了处理,以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因为不懂法律,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又在2008年与原告高某结婚,不仅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更触犯了法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为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在与案外人武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原告高某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其与原告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高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朱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提醒:缔结婚姻后,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待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才能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可能会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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