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3日
第05版:法治河北周刊

雇员受伤,因赔偿数额与雇主产生分歧。邱县司法局情理法融合开展调解——

半年纷争 一朝解决

河北法制报讯 (王立洁)日前,邱县司法局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1月16日,当事人赵某委托妻子靳某为邱县司法局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今年5月,某家电城雇用赵某为顾客安装空调,过程中,屋顶坍塌,造成赵某受伤导致双跟骨骨折,住院治疗102 天。赵某于10月30日来到邱县司法局申请人民调解。受理案件后,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了案件调查并掌握了本案的矛盾焦点——赔偿款的数额。赵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此次受伤需长时间休养,不能上班挣钱导致家庭收入直接减少,且身体、精神上也经受了不少折磨,脚上钢板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要求赔偿款不低于10万元。被申请人某家电城法定代表人刘某表示,之前已经支付了医药费5万余元、生活费12000元,赔偿款方面最多再支付50000元。

鉴于双方都通情达理,调解小组决定从法理、情理入手,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理清了调解思路,确定了调解方案,11月9日下午3时,司法局副局长、邱县民间矛盾纠纷调处指导中心副主任刘长桥将赵某的妻子靳某、某家电城法定代表人刘某约至县司法局当面调解,并邀请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郭振峰共同参与调解。

郭振峰从法律角度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并提出了调解建议,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和采纳。刘长桥利用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开展调解。对申请人一方,刘长桥充分肯定了刘某已全额支付医疗费和主动支付生活费的担当与情分,指出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安装作业中没有使用安全带,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被申请人某家电城一方,刘长桥阐述了雇主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指出了调解成功、赔偿到位将能展现该家电城的责任担当精神,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针对赵某受伤后不能工作导致家庭收入减少的情况,刘长桥提出了让赵某恢复一段时间后继续去该家电城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挣些工资补贴家用的建议,该建议也得到了刘某的同意。

经过3个多小时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赵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6000元。刘某当场通过网银支付了赔偿款。至此,历时6个月的纠纷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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