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海娟 闫会英)11月26日,涞水县检察院对一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11月27日,该院邀请涞水县妇联、 保定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涞水县某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出席了对杨某甲的不起诉宣告仪式。
2019年,17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酒后因琐事与同学杨某乙发生冲突,杨某甲对杨某乙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乙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杨某甲积极赔偿杨某乙各项损失并获得杨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到案后,杨某甲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认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杨某甲系单亲家庭,亲情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位,再加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在形成期,其行为难免存在偏差。涞水县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杨某甲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委托保定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协助进行考察帮教。六个月的考验期满后,保定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向涞水县检察院出具了其现实表现情况:杨某甲积极摒弃恶习,表现良好,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在不起诉宣告厅,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杨某甲进行了不起诉宣告,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阐明了适用的法律及法律依据,同时对其进行了训诫。涞水县妇联副主席杜宗仙及保定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定制车间负责人、涞水县某村村委会委员分别对杨某甲进行了教育训诫,希望杨某甲谨记此次教训,重拾信心,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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