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钱女士于2018年购置了一套房产,2019年底交房。交房时,钱女士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口头保证会尽快维修和处理,所以钱女士同意签署收房协议。
但是此后,房屋的维修断断续续持续了两年才完成,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且在房屋维修期间,钱女士在这里居住时间很短,并没有完全享受到物业提供的服务,因此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并向房地产公司提出索赔房屋损坏给她造成的损失,但被房地产公司一口拒绝。
于是,钱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是否可以向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拒交物业费。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昭龙。
杨律师认为,钱女士可以向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因为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钱女士由于新购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影响了正常使用,她可以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关于赔偿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的要求,并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关于钱女士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诉求,杨律师认为,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钱女士购买房屋以后,不论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物业费。同时物业费是由物业公司而非开发商收取,房屋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负责,所以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的理由。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