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王智勇)12月3日,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诉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张振烨、刘庆智、王章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268万余元。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我省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江苏泰州友联公司将该公司产生的28吨废油渣交由他人运输倾倒至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桥下南侧土地上。2017年12月,被告张振烨经营山东邹平君立公司期间,联系他人将该公司产生的40.7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至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桥下北侧土地上。2017年12月,被告刘庆智、王章庆经营鸡泽亮智公司期间,安排他人违法将该企业产生的30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至邢台市南和区城关镇北庄村西侧土坑内。经鉴定,被告倾倒现场的不明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被告行为对邢台经济开发区、南和区危废倾倒处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728434.5元;南和区处置该危险废物费用尚需126万元,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垫付的应急处置费3032330元已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作出判决。
法院另查明,被告张振烨系邹平君立公司监事、经理,直接参与了该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被告刘庆智系鸡泽亮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被告王章庆系鸡泽亮智公司负责人,二人直接参与了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00377.8元,被告张振烨对该项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2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21408.7元,共计1481408.7元,被告刘庆智、王章庆对该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648.1元;被告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张振烨、刘庆智、王章庆分别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鉴定费55万元、律师费15万元由被告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张振烨、刘庆智、王章庆共同承担。
另据记者了解,本案被告单位、被告涉及刑事犯罪的,此前已被判处刑罚并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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