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9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做强民事检察 重在彰显公道

□ 刘树奇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在老百姓眼里,打官司就是为了讨公道。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国家确立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简称民事检察),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实行法律监督。毋庸讳言,民事检察的目的就是确保公平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对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更高期待,也愈来愈多地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笔者了解到,近年来,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成了人民群众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相对集中的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政治高度,推出了“做强民事检察”的战略布局。

做强民事检察,重在彰显公道。民事诉讼涉及的人群最多,所波及的社会影响也最广泛。老话讲,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使民安居乐业。就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当事群众来说,依靠检察机关“讨”来其本应在民事诉讼中该得的公道,是他们心里头最后的指望,也是他们得以安居乐业的最大心理寄托。由此而言,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事关民生保护和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民事检察使命重大,理当为彰显司法公道和社会公道而做强。

做强民事检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负起既要在办案中严格践行民法典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工作的重头应在充分履行法定监督职能: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勇于亮剑监督,严肃查办徇私枉法等裁判不公行为。对生效民事裁判活动要精准监督,坚决零容忍那些“葫芦僧判葫芦案”以及“空调”“白判”的民事诉讼怪象。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要落实到位地监督,确保当事公民(或法人)在实质上获得讨来的“公道”。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要从严追责地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对社会弱势群体申请检察机关予以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要善于尽心监督,切实保障在民事诉讼面前人人都能享有公平公正的权益诉求。

公道最得民心。做强民事检察,重在彰显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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