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网购食品、公共交通…… 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上接第1版)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公共交通运输为旅客提供的食品或者餐饮服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怎么办?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对如何界定“明知”进行了细化规定,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此外,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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