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题:对于离婚起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来说,法官会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已经破裂而准予离婚。但在这起案例中,法院经审理依旧未准予双方离婚,直到第三次起诉,法院才判决二人离婚——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尹美玉
案情回顾
白某与刘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白某将刘某起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因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征询,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4月,白某再次将刘某诉至法院,而法院经审理依旧未准予双方离婚。
原来,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三名子女,且均未成年,庭前经征询长子、长女的抚养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抚养长女,但没有能力抚养长子;被告亦明确称,根据其抚养能力,只能抚养次子。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均未能对二人的婚生长子做出妥善安置。
也就是说,原、被告未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更严重的是俩人均表示拒绝抚养婚生长子,显然违反了离婚的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尽到必要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1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表示经征询未成年长子、长女的抚养意见,二人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尊重孩子的抚养意见。考虑到原告的女性身份、收入情况及照顾两名子女的艰辛,判决长子、长女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次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不再给付被告婚生次子的差额抚养费,判决已于11月18日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教育、抚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剥夺亦不可随意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制定的原则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审理意见,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面对父母婚姻的破裂、原有家庭的裂痕,为了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未成年子女找到较好的归宿,是审理离婚案件准许离婚前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在向原、被告释明法律之后,二人仍未对尚不能独立生活的长子作出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诉求离婚的主张一直未予支持,直到双方将其长子的抚养问题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有违父母责任、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且已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为人父母,在面对离婚纠纷时,除了考虑个人利益,更要顾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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