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张洪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2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洪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金61139.16元、支付保费4820.7元,合计65959.86元;二、被告张洪槟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66元,由被告张洪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洒河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迁西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崔建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诉你及赵军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彦东、孙国斌:
徐忠来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唐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2民监27号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勇: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晓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鸦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成都生活家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业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段芦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宫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冯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春明与被上诉人姚新忠、原审被告冯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0) 冀 01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上诉人白春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经我处对原石家庄市公证处于2003年3月14日出具的(2003)石证民字第314号《公证书》复查,我处认定,因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造成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处已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公证书撤销,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遗失声明
南宫市人民法院不慎将印模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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