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呼文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近日,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据该意见执结一起案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在执行孙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因该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下落不明,该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大名县江南苑小区的单元房一处。为提高定价效率,减轻当事人承担评估费的负担,该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经过多次拍卖,该财产流拍。执行债权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为进一步优化财产变价,法院向当地房产中介公布拍卖消息。第三人高某从房产中介得知此信息后,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愿意以流拍价格购买该房产。根据《意见》要求,该院准许了高某的申请,将房屋腾清交付,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的执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得到了各方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意见》发布以后,大名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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