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合同不能履行 单位被判赔“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小吴在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从事保洁工作,2013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小吴的月平均工资为1920元。2018年1月26日,依据招标文件,某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主管部门将部分路段的清洁、保洁、洒水、垃圾清运等工作项目整体外包给了某公司,并将所属路段的环卫工人整编制进行了安置。之后,小吴与某环卫所就劳动合同等相关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环卫所于2018年1月31日向小吴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小吴认为环卫所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所以,小吴将环卫所诉至承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环卫所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工作项目外包,致使被告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妥善安置劳动者就业及待遇的前提下,被告环卫所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应给付原告代通知金,同时因解除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遂依法判决被告某环卫所支付原告小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640元(1920元/月×4.5个月)、代通知金1920元。

说法

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所谓代通知金,是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前提,要么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要么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代通知金)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环卫所将部分工作项目转包后导致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在相关合同细节与原告小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却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应给付原告代通知金,同时因解除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吴于2013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约4年零1个月工作年限。因此,经济补偿金按照4.5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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