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杨相民)“政府部门执法也不能蛮干,对法院判决井陉矿区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违法我认同。”12月9日,省会居民杨培增动情地说。此前,其因经营的停车场被查封,将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人民政府(下称“贾庄镇政府”)、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下称“矿区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交通运输局(下称“矿区交通局”)告上了法庭,这起“民告官”案历时两年零两个月,近日因被告贾庄镇政府、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被判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18年初,杨培增在井陉矿区贾庄镇经营一家停车场,当年 6月11日下午,井陉矿区一副区长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及挖掘机,在停车场大门口挖出一条沟,并实施断水断电;矿区交通局责令杨培增整改并移出停车场内的车辆;贾庄镇政府、矿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在停车场大门贴上封条,强制停车场停业停产。事后,杨培增多次向三方询问处罚法律依据,并要求三方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但三方既不向杨培增作任何解释,也不向其下发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奈之下,杨培增于当年9月3日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矿区交通局、贾庄镇政府、矿区生态环境局三被告对其作出停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恢复其生产生活。
法院对此案先后作出裁定、判决,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上诉,中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井陉矿区法院重审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原告杨培增经营的停车场被行政机关加贴了封条,直接结果是导致原告杨培增的停车场停止了经营。在诉讼中,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杨培增的停车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证据,未能提供告知原告杨培增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证据,未能提供告知原告杨培增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证据,未能提供向原告杨培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故其对原告杨培增经营的停车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矿区交通局虽然两次通知原告杨培增经营的停车场整改和移出车辆,但并未对原告杨培增经营的停车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作出后,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对行政判决均未提起上诉;针对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已另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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