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根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变更扶贫项目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不具有取消扶贫项目的职权,无法取消广锋合作社的扶贫项目。
枣强县检察院通过跟进调查发现,县扶贫办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有关情况,以及未依法协同县财政局追回被骗的扶贫项目补贴,其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12月24日,枣强县检察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扶贫办依法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财政扶贫补贴项目的相关职责,并会同财政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资金。2019年5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认定县扶贫办主张的需要申报、建议和由上级决策的正当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无法履行职责的理由,判决县扶贫办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补贴项目相关程序职责,并采取相关措施,追回已拨付给广锋合作社的扶贫补贴资金。目前,县扶贫办已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90余万元。
枣强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引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对具有类似违法情形的16个入股分红类的扶贫项目督促启动法律程序,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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