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吴女士的父母在她十岁时离异,二人全部财产归其父亲吴某某所有,吴女士母亲独自将其抚养长大。多年来,吴某某对吴女士很少过问,并未承担起作为一名父亲的抚养责任。但吴女士成年后,为了修补与父亲的关系,时不时地去探望父亲,还不定期地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给予吴某某财物方面的贴补。
今年9月,吴某某找到吴女士,称自己被检查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需要大量医疗费,且需要更换更好的居住环境进行疗养。因此要求她每月定期给付自己赡养费3000元,还要为他提供房屋居住,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吴女士不同意,就要将她诉至法院。
吴女士觉得很委屈,自从父母离婚后,父亲吴某某完全没有尽到对自己的抚养义务。而自己成年后,已尽己所能,照料赡养父亲。而且吴某某早已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应该由他承担赡养吴某某的责任。
于是,吴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在其父母离婚,且父亲已经再婚、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她是否还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慧慧。
曹律师认为吴女士对其父亲仍有赡养义务,但是否要每月给付赡养费需要酌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同时,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女士父母离婚后再婚,其与其父吴某某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终结和改变。吴女士对其父吴某某还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但是关于吴某某提出的吴女士每月给付赡养费3000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吴某某要求吴女士支付赡养费的条件是吴某某无劳动能力并且生活困难,否则,其无权要求吴女士支付赡养费。
此外,吴某某还提出了让吴女士为他提供房屋居住,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结合本案情况,吴某某如没有住房,吴女士有义务为吴某某安排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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