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罚

□ 王铭锁 吴建辉

近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等9人提起公诉。该案系开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等9人通过在网上购买手机号获取未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并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花钱雇人绑定注册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进行人脸识别,完成实名注册后,再层层倒卖给境外不法人员,作为其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账户。王某等9人共倒卖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1600余个、微信账号900余个,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动轨迹等。

本案中,各被告人非法收集倒卖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他们已经触犯了刑法的高压线,必将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对于涉及隐私的关键信息更应当加强保护,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泄露相关信息,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对于指纹、人声、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切不可随意授权他人使用。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或因此受到损失,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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