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8日
第05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杨超:

本院受理原告庞润富与被告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727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阳原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武建成、王润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与你们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727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阳原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璐:

本院受理原告郭云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72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阳原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薛花玲、张志英(曾用名张书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9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小辉、张晓静:

本院受理原告马少飞诉被告张小辉、张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2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高亚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822民初2324号。原告起诉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误工费6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隆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静、刘云安:

本院审理你与再审申请人孙艳霞、二审被上诉人张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孙倩倩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53241,特此声明。

李海龙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60120,特此声明。

王乾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585,特此声明。

郑立伟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81462,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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