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彬彬:
本院受理原告杨露娜、杨梦珂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宋振奇:
本院受理原告张拉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吴成仁: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勇诉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磁县人民法院光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磁县人民法院
王海涛、董树伟:
本院受理原告苏九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苗兴江:
本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27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郝跃文:
本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27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李志丹、路玉林、袁希贵、杨少刚、杨东方、乔俊有、白建民、陈宝柱、张培武、杨金海、王燕文、鲁绪国、王俊涛:
本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27民初1953号﹝李志丹﹞、(2020)冀0427民初1954号﹝李志丹﹞、(2020)冀0427民初1955号﹝路玉林﹞、(2020)冀0427民初1985号﹝袁希贵﹞、(2020)冀0427民初1986号﹝杨少刚﹞、(2020)冀0427民初1988号﹝杨东方﹞、(2020)冀0427民初1989号﹝乔俊有﹞、(2020)冀0427民初1990号﹝白建民﹞、(2020)冀0427民初1991号﹝陈宝柱﹞、(2020)冀0427民初1992号﹝张培武﹞、(2020)冀0427民初1993号﹝杨金海﹞、(2020)冀0427民初1994号﹝王燕文﹞、(2020)冀0427民初1995号﹝鲁绪国﹞、(2020)冀0427民初1996号﹝王俊涛﹞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张长顺:
本院受理原告陶亚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刘喜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4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4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刘喜光、董娇:
本院受理原告肖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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