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6日
第03版:为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期间别“任性” 妨害公务要受罚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邹德凤 殷璇

“进出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辖区内全员进行核酸检测,村庄、社区实行闭环管控,高风险地区人员居家防疫……”疫情之下,这些强化防控工作的举措,是对群众利益的高度负责之举。大部分群众能够认真遵守政府的决定、命令,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但也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害公务,逾越法律红线,最终自尝苦果,被追究法律责任。

1月7日下午,某县组织对村民进行核酸检测。医护人员到县政府工作人员郑某家中给其母亲做核酸检测时,因其母亲行动不便,郑某不让其母亲做检测,并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阻止医护人员采样,后又到办公地点闹事,辱骂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郑某传唤时,郑某拒不配合,其家人也阻碍民警工作。郑某不听劝阻先后将两名警务人员手部抓伤、警服撕坏,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外,某社区也出现了一幕大闹检测现场的闹剧。当日8时20分许,林某在等候进行核酸检测时检测过程中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在此维持秩序的民警上前劝阻,林某不听劝阻,与其子林某某一起对民警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后林某、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辖区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当庭宣判:林某、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述两案中,郑某、林某、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将以上三类人员纳入为疫情期间妨碍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对于妨害上述规定的三类人员进行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该意见还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每一名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服从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歼灭战,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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