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1月12日,定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网民杨某在微信群发布了一条“定州有两例新冠肺炎检测结果呈阳性患者”的虚假信息,引发广大网友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发现该信息后,定州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杨某散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1月14日,民警将发布此虚假信息的网民杨某抓获。经询问,杨某承认在微信群发布疫情谣言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谣言的发生不分地域。2020年1月,在北京某小区居住的刘某,利用微信编造虚假信息称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在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进行传播。该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广泛传播,并被他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刘某被起诉后,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对此,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聂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也有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开展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虚假信息的传播极易刺激群众的敏感神经,将对抗疫工作的开展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上述两起案件中,杨某和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凭空捏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将信息发布到网络上传播,对群众产生了误导,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性质非常恶劣,两人终因自己的不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流言止于智者,公众亦应时刻保持独立、理性的思考,不信谣,不传谣,非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切勿轻易转载。特殊时期,广大群众应保持冷静,自觉配合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在官方权威平台上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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