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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规范工作流程。通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要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加强监督监管。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制定事中事后核查、信息共享核验、行政协助核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承诺监督和监管。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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