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王桂敏:
本院受理原告程凤全与你及被告郭金明、第三人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4民初549号案件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间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江洋: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康保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福平:
本院执行香河明远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24执9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德宝: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亮与被上诉人张德宝、郗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三庭2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宋文勤、董树杰:
本院执行的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将(2015)北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傅建长,向本院申请将(2015)唐执五字第6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傅建长。经本院依法审查后,申请人傅建长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作出了(2021)冀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将(2015)唐执五字第6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傅建长。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示之日起,上述被执行人无异议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市易辰商贸有限公司、张志永、许金柱、董树杰、宋文勤:
本院执行的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将(2015)北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傅建长,向本院申请将(2015)唐执五字第64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傅建长。经本院依法审查后,申请人傅建长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作出了(2021)冀02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将(2015)唐执五字第64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傅建长。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2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示之日起,上述被执行人无异议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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