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 帅
通讯员 牛嘉欣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原本有条不紊的生活,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我们在购买防疫物资时“粉墨登场”,瞄准了我们的“钱袋子”。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和额温枪供应的信息,并承诺当日转款、次日发货。被害人看到信息后,联系李某某订购了1000余个额温枪并支付了30余万元。李某某当晚即将钱款投入某网站进行赌博,后被害人因迟迟未收到货多次联系李某某要求退还钱款,李某某在退还部分钱款后失联。最终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疫情期间的诈骗案有其特殊性,不法分子大多是在市场上紧俏的防疫物资、药品上做文章,同时利用人们急切购买的心理和高频率上网的习惯,诱使人们进入陷阱。像案例中这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他人处分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诈骗罪,而且涉及口罩、疫苗等防疫物品的诈骗案件,司法机关会依法从重处罚。
广大群众要注意提高警惕性,提升识骗防骗的能力,不要轻信不明信息,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要随意与陌生人进行资金交易,要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防疫物品,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如果发现被骗,一定要留存证据并立即报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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