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10日
第10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郭人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建新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10执2132号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敏学、秦翠肖、李伟、无极县蓝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浩、姜艳霞、郑健、刘云霞: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吕章杰、吕洪海、耿付英: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及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朱启兵、苏金姗: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启兵、苏金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浩: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骏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风兴: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春芳,原审第三人刘叶平、赵风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民终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1元,由上诉人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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