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文杰
春运以来,高速交警冀州大队紧盯“两客一危”、重型货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严查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拼车包车超员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路面环境,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2月1日,该大队连续查处两起驾驶员与乘客换座位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两则案例中违法行为类似,而处罚结果却不同。
2月1日15时许,该大队民警在衡水湖西服务区执勤时,发现一辆危险品运输车突然在路边停车,车上人员正在换座位。执勤民警上前将该车拦停,并引导至安全地带进一步检查。
经检查询问,刚刚换到副驾驶位置的韩某驾驶证为B2,本是该车的押运员,不具备开危险品大货车的资格。因为行驶途中,驾驶员王某感到有点乏累,便让押运员韩某驾驶。
民警当场对二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韩某“持准驾第一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类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韩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无独有偶。当日16时许,民警发现有一辆小轿车停到服务区入口,车上人员在换座位,于是将车引导至安全地带进行检查。
坐在驾驶位置的邓某按要求出示了驾驶证,当民警要求坐在后座的敬某出示驾驶证时,敬某却表示自己没有驾驶证,邓某也再三否认敬某刚开过车。民警当面调取路面监控系统照片,清晰可见当时开车的正是敬某。原来,敬某的驾驶证因酒驾已被吊销,当时他自认为高速公路上车少,不会被交警查住,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起了车。
民警依法对敬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邓某“把第二类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均予以1000元罚款处罚。
同样是换座位,同样是驾驶员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那么为何一个未处罚驾驶员,另一个却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个案例中,韩某虽然准驾车型不符,但是他的驾驶证是正常的,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三种情形,因此,驾驶员王某不受处罚。而另一则案例中,敬某驾驶证已被吊销,而驾驶员邓某明知此情况仍将机动车交给敬某驾驶,依照法律规定,邓某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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