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白洋淀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联合执法和联防共治机制。
全面推进 凸显补水、治污、防洪三位一体
过去的白洋淀,曾面临“口渴”“污染”的威胁。进入雄安时间,白洋淀全面焕发新的生机。《条例》紧紧围绕以淀兴城、城淀共融的理念,坚持兴水利、防水患、治污染、保生态全面发力,推进白洋淀上下游、左右岸、淀内外全流域治理,有效恢复白洋淀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新区防洪功能,进一步夯实了雄安新区的生态环境基础。
生态治理,让白洋淀的水净起来、美起来。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治理监管责任,以改善白洋淀水质为重点,实行全流域联动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补水等系统治理措施,及时衔接最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控污水入河入淀,加强污水处理和雨污分流设施建设。明确白洋淀流域治理农业面源、重金属、船舶、养殖等方面污染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根据白洋淀水环境特点,对白洋淀底泥、芦苇蒲草、围堤围埝等精准施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平衡收割等治理经验。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旅游管理,推进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水乡特色村庄的保护管理,为白洋淀流域乡村振兴贡献法治方案。
生态补水,让白洋淀的水多起来、活起来。《条例》坚持补水、节水、涵养水多管齐下,让水真正进得来、流得动。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科学调配,建立白洋淀及其上游生态补水多元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引水、调水和蓄水工程建设,统筹引黄入冀补淀、上游水库、非常规水资源以及其他外调水源,逐步恢复入淀生态水量,保持白洋淀科学合理生态水位和水域面积。
生态修复,让白洋淀的水更宜人、更光彩。《条例》指出,做好生态修复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科学确定保护和治理、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优化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全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对表层水、地下水、水源头、生态廊道、村庄治理等不同主体、对象作出详细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防洪排涝,让白洋淀的水更安全、更放心。《条例》坚持流域防洪体系建设与雄安新区发展布局相结合,按照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方针,加强防洪工程、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防洪排涝工程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严格涉防洪排涝项目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规范河道清理整治,加强雨洪资源利用。还规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内涝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厉行法治 科学治理推动蓝绿升级
在雄安新区规划中,千年秀林是绿色的代表,“华北明珠”白洋淀则是蓝色的代表,二者相得益彰,共同绘就新区蓝绿交织的生态底色。《条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处罚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真正使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全力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与发展。
从严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预防和治理水体污染。《条例》规定白洋淀流域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推进上下游、左右岸、淀内外等全流域治理和保护,守住生态环境安全边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明确列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等十类污染水体的行为,并要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
从严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条例》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制度,科学划定白洋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智慧化管理。提倡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同时,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保督察、约谈等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强化了人大监督。特别是加强了诉讼保障和信用管理,推进建立雄安新区及其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全过程。
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刚性约束。立法过程中,逐一严格对照禁止性行为,从严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提高了处罚下限。一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严格了水污染法律责任,坚持严惩重罚,提高了处罚下限,并及时衔接上位法关于设置排污口的最新要求等。三是细化了防洪法律责任。四是完善了非法排污、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采砂、违法修筑围堤围埝,释放、丢弃、擅自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了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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