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悔过教育,积极探索运用法治的力量给予犯罪嫌疑人警醒。
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家庭情况等实际,指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针对性地制定训诫方案,在庄严的场合下运用正式的程序进行训诫,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预防其今后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席娟 史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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