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路晗)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于2月19日生效。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和吴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程某、李某等人处多次购买共计70余张电话卡。后在曹妃甸区,多次寻找隐蔽地点将电话卡放在“络漫宝”设备中,并通过调试、运行该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共获取非法利益1800元。此外,该不法行为还导致四名被害人被他人诈骗,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503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另一名嫌疑人吴某已被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日趋成熟。除了像案例中提到的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在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能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