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2月20日,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显示:过去的一年里,我省检察机关深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勇于担当,精于履职,持续开展“护航蓝天碧水净土”“守护海洋”“违法违规矿山采砂治理”等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活动,立案公益诉讼案件数位居全国第一;坚持把诉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1298件,采纳整改率达99.8%。富有成效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赢得了全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一致盛赞。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简言之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简括为“社稷民生”,而检察公益诉讼正是对社稷民生不可或缺的司法守望。
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施行至今三年多来,我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在守护绿水青山蓝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捍卫英烈尊严,以及对安全生产、涉众型侵害公民权益、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将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履行得卓有成效,相继打造出了保护祖国北部绿水青山、保护古长城、保护太行山、保护渤海湾、保护华北明珠白洋淀、保护大运河、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一系列具有河北特色的“公益诉讼品牌”。
江山社稷生态保护,民生健康安全保障,都是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所关乎的最为重要的领域。守望好江山社稷、守望好民生福祉,这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最显明标志。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置身人民群众身边的基层检察院,就是要勇于和善于彰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那些怠于履职,甚至滥作为和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部门或单位,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公益不受侵害,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与此相应,基层检察机关更要持续发挥好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对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或团伙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社会大声昭示:侵害公益者“既要挨打(判刑)还得受罚(判赔),罚了不打、打了不罚已成为过去时”,以此来宣传和引导群众提高守法认识:侵害公益必受法律追究。
众所周知,旨在监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三年多的成功实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特别是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了依法行政,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保护监督理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共同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守望江山社稷、民生福祉等公共利益的获得感。
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明确要求,“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为美丽中国添彩”,彰显了检察机关勇担使命、守望好祖国绿水青山蓝天的坚定意志和充分信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新的职责使命,她护佑的是祖国绿水青山,推进的是政府依法行政,助力的是美丽中国建设,保障的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做好公益诉讼,守望社稷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