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1年03月03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互换承包土地三十年后反悔 能否获支持

□ 孟海龙 张敏

简要案情

袁甲与袁乙系亲兄弟,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将袁甲家庭6人、袁乙家庭5人,共11人的承包地分在了一起,按照每人2亩的分配方案,当时袁甲和袁乙两户共分得大小11块共22亩承包地。当时为耕种方便,在考虑地块大小、人口多少等因素的前提下,袁甲家庭耕种其中的6块共11亩承包地,袁乙家庭耕种其中的5块共11亩承包地。随着岁月变迁,国家开始对农村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袁甲、袁乙兄弟二人发生争议,袁甲将袁乙诉至法院,要求袁乙返还多于其承包合同书上的1亩承包地,袁乙辩称当时两个家庭对地块进行了分配,双方已实际承包经营多年,事实上等同于互换,故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甲、袁乙两兄弟在分地后,双方已对11块地根据地块大小、人员多少进行了划分,且一直耕种了30余年,1999年二轮延包时,双方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当时达成了口头互换耕种的协议。袁甲要求袁乙返还,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了袁甲的诉讼请求。袁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甲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后袁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分歧意见

该案争议焦点为,如何定性以袁甲为户主的袁甲家庭和以袁乙为户主的袁乙家庭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后分别耕种不同地块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袁甲家庭6口人应分得承包地12亩,但现实际面积只有11亩,而袁乙家庭现耕种的土地面积实际多于合同约定承包地亩数,袁甲与袁乙并没有互换耕地,双方只是为了耕种方便,并未对耕地进行详细划分。袁乙家庭耕种多出的1亩承包地依法应由袁甲家庭耕种,应予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袁甲和袁乙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至今已三十余年,在此期间双方均未产生异议,分别耕种的性质应为对耕地互换的认可,袁甲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因袁甲与袁乙系亲兄弟关系,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将本应分属两个家庭的22亩承包地分在了一起,未进行明确登记。当时袁甲和袁乙两个家庭综合考虑人口多少、地块大小、亲情关系及承包地肥沃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由袁甲家庭耕种其中6块共11亩,袁乙家庭耕种其中5块共11亩,双方的上述行为应视为针对承包地实际情况的互换。

其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本案中,袁甲与袁乙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自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至今,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已三十余年,其间均未提出异议。现袁甲不能提供并非互换的有效证明或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承包地应按互换处理。

案件启示

耕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随着土地价值的日益凸显和国家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土地承包纠纷明显增多,矛盾日渐深化,与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涉及面较广。虽然纠纷原因众多,但大都可以通过完善管理来解决。地方政府应加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备案等环节的指导,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建立有效的化解矛盾机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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