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因其主动到案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2020年3月7日22时许,贾某与人聚餐喝酒后,驾车行驶至玉田城区繁荣路西路段时,连续剐蹭路边顺向停放的3辆轿车,致车辆损坏。案发后,经鉴定,贾某属醉驾。玉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贾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民警的主持下,贾某分别对被撞损车辆的车主予以赔偿。
霍群丽 王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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