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生活中,经营同类商品且店名相似的实体店常有,如果为此心怀不满借故滋事,不仅两败俱伤,且极易触犯法律。2月19日,经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等5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0年10月16日,王某经营的某妇婴店开业。附近同是经营母婴店的店主李某内心极度不悦。因为他经营的某母婴店近年生意红火,眼看冒出来一个由他人经营的“姊妹店”,便耿耿于怀。于是,在王某开业当日,李某以促销为名,在店前搞起文艺演出活动。活动中,主持人有点出言不逊。消息很快传到王某那里,王某在龚某的陪同下,前来找李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结果在双方互殴中,王某颅脑损伤,龚某胸部骨折。经鉴定,2人均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对李某一方参与斗殴者5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和处罚。依据伤情鉴定,临西县检察院依法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鉴于5名被告人对两名伤者均已进行了经济赔偿,且均获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