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1年03月05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行人跌落路坑受伤 责任该由谁担

□ 薛刚

近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城管局的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

韩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马路行驶时,因道路塌陷,周围没有警示标志,发生单方事故,造成韩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震荡、右侧眼眶内壁骨折、上唇裂伤、面部多发擦伤、多发软组织挫伤,韩某某住院治疗7天。另查明,事故发生地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义务者为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韩某某各项损失17985.6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侵权责任法对道路障碍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道路管理者、维护者不能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对事发道路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保证道路平整、安全。事发路段路面损坏,形成塌陷大坑,对过往行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及时修复路面,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都应当仔细观察路况,保持安全车速,安全、谨慎驾驶车辆。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当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与原告同行的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从道路坑边绕行而过,而原告本人在打开车灯的情况下,对该坑却视而不见,可以推定其并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故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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