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我省积极组织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为确保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顺利开展,省司法厅组织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编写了行政执法人员编号规则。2月23日,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部署,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在行政执法岗位,组织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认真审查甄别,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审核,禁止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在换发证件的同时,要同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原来已经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工作,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和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为其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动态监管,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注销证件。